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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位中介法通過後,如果FB放任假詐騙廣告會面臨什麼樣的責任?

Author Name: JAMES Administrator
JAMES
Abaut Author: 是網頁設計師和開發人員在 https://magicweb.tw/ 工作。

如果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通過後,像 Facebook 這種大型平台(屬於第5類: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)放任詐騙廣告不處理,可能會面臨的責任與後果大致如下:


1. 行政責任(罰鍰)

  • 罰款金額

    • 一般線上平台(第4類)違反義務 → 50 萬~500 萬新台幣。

    • 指定大型平台(第5類,每月活躍用戶超過 230 萬) → 100 萬~1,000 萬新台幣,且可以按次累計處罰

  • 觸發情境:若平台未建立或落實檢舉機制、透明度報告、廣告資訊揭露、賣方身分資訊揭露等義務,或未在期限內移除違法內容。


2. 強制處理義務

  • 廣告與賣方資訊揭露:第4、5類平台必須對廣告主身分、廣告內容來源保持可查詢紀錄(通常 6 個月以上),並讓用戶可識別該內容為廣告。

  • 違法內容下架:若主管機關(或法院)發出「資訊限制令」,平台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移除或限制該詐騙廣告。若不執行,就是違法。


3. 風險管理與稽核(第5類特有)

大型平台還要定期進行年度風險評估(例如詐騙廣告對用戶安全與選舉公平的影響),並接受獨立第三方稽核

  • 若評估顯示平台放任詐騙廣告的機制漏洞,卻不改善,也可能被認定違法。


4. 民事責任(間接可能)

  • 法案本身主要是行政監管,但若受害人能舉證平台明知廣告是詐騙仍不處理,在民法上可能構成過失連帶責任(尤其是已被多次檢舉卻不下架的情況)。


5. 名譽與信任損失

雖然這不是法律條文直接寫的,但在數位中介法上路後,如果 Facebook 被公告「屢放任詐騙廣告」,會被公開在主管機關的違規資料庫,媒體可能直接標題下「黑名單平台」,對品牌形象打擊會很大。


💡 簡單來說:
在數位中介法上路後,Facebook 不僅要快速下架詐騙廣告,還得留下廣告主與金流來源的紀錄,並對外揭露透明報告。若還是放任,最高可能一次被罰 1,000 萬,而且可以一條廣告算一次來開單。